烟台市蓬莱区仙城投资有限公司、蓬莱文旅置业有限公司、蓬莱鑫园工贸有限公司、蓬莱鑫园保鲜食品有限公司、烟台蓬珠酒业有限公司、李小伟、李国磊、张丽丽、张世欣、李春英、李茂林、闫新娟:本院受理的申请人烟台市蓬莱区仙城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22)鲁0614执36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鲁0614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申请人烟台市蓬莱区仙城投资有限公司为(2022)鲁0614执366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继受蓬莱文旅置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执行案件中的权利。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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