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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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彭永强、李翔

彭永强、李翔:本院(2024)桂0110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广西诺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泰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广西泰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2022)桂0110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西诺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广西泰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于2024年6月18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2025年1月8日,广西诺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追加广西泰利恒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彭永强、黄立强、李翔作为该案被执行人。现因彭永强、李翔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桂0110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黄立强、彭永强为本案被执行人,黄立强、彭永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驳回广西诺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追加李翔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上述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可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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