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锴: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灵山县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被告支付租借原告车牌号为桂A5L3J3的本田雅阁小轿车租金180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721民初58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2月2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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