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本院受理原告韦玉琼与被告刘洁、刘飞、刘俊赡养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06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刘洁、刘飞、刘俊从2026年3月起,每人每月25日前向原告韦玉琼支付赡养费350元,共计1050元/月;二、驳回原告韦玉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韦玉琼已预交),由刘洁、刘俊、刘飞每人各负担30元,原告韦玉琼承担1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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