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苏蕴、钱轶峰:本院已受理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诉被告钱苏蕴、钱轶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被告钱苏蕴、钱轶峰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502民初7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钱苏蕴、钱轶峰支付给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2023年8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2882.38元、电梯费630元、水费134.64元、垃圾处理费61.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被告钱苏蕴、钱轶峰每月实际欠缴物业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次月1日起计至2025年4月22日);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50元,由被告钱苏蕴、钱轶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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