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2026)鲁0828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对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指定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金乡县德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帐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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