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锐杰、北海弘业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孟飞:本院已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与被告张锐杰、北海弘业中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侯孟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2民初977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应诉通知书(含审判程序告知、答辩权利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举证事项告知)、廉政监督卡、申请审判委员会委会回避权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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