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新元: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建明与被执行人胡新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年6月11日执行谈话笔录(案款分配)。如你对该笔录有异议,可在公告发起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视为你对案款分配没有异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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