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贵福:本院受理原告来宾市兴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与何贵福非诉行政行为执行审查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1302行审6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来宾市兴宾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的申请事项,即责令何贵福将多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212443.4元退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我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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