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玉: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冉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2民初41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冉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8139.5元、专项维修资金737.2元、公摊水电费387.1元、违约金814元,共计10077.8元;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元,公告费250元,两项合计336元,由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公告费29元,被告冉玉负担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22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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