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文北、广西崇左市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唐高科与黄文北、广西崇左市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14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签领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崇左市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唐高科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1500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自2025年7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黄文北对被告广西崇左市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1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816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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