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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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夏永昌

夏永昌(身份证号:222424199011120419):本院受理(2025)吉2424民初675号原告王维香诉被告夏永昌离婚纠纷一案,因本院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内存续期间坐落于李春珠农行开发住宅楼3单元四层西门价值(18万元整),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6万元整。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与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5年5月21日下午14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汪清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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