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大发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大发置业有限公司、蓝媛、刘东其、刘培俏、刘碧婉、刘睿安、刘睿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2民初3967号民事判决书、廉政监督卡。判决如下:一、被告防城港市天得泰门窗有限公司、防城港市大发置业有限公司、蓝媛就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刘剑峰偿还本金、利息、罚息等共计1028715.09元、违约金16356.72元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028719.0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标准计算,从2024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刘东其、刘培俏、刘碧婉、刘睿安、刘睿平以其继承刘剑峰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防城港市大发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公车新城的土地使用权【(产权证书号:桂(2019)防城港市不动产权第0011966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刘剑峰名下位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10号百花苑小区9号楼四层0403号房产【产权证书号:桂(2018)南宁市不动产权第0231261号】处置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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