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献锋、王翠婵:本院受理原告韦宽寿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222民初1365号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韦宽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5699.83元;二、被告莫献锋、王翠婵不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韦宽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莫献锋、王翠婵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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