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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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南宁爱泽利安贸易有限公司、吴立勇

南宁爱泽利安贸易有限公司、吴立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灵山县建灵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宁爱泽利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灵山县建灵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1.依法追加被申请人吴立勇为(2026)桂0721执105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吴立勇在1000万元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南宁爱泽利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通知书、证据材料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日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交证据的,本院将依法裁判,因逾期未提出自己的主张,未提交证据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你们承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蒙业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智东、叶开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书记员由蔡业成担任。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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