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卜德镇:本院受理的(2026)桂0502民初2780号原告广西美如画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卜德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民事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卜德镇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须支付物业管理费3225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9%自2026年2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广广西美如画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二、被告卜德镇对上述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在对被告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时,由被告卜德镇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广西美如画城市环境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2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01.66元,合计5623.66元,由被告广西普端电子有限公司、卜德镇负担。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