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洪涛:本院受理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田洪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田洪涛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502民初80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洪涛偿还代偿款67745.78元给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二、被告田洪涛支付违约金20323.73元给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被告田洪涛支付律师代理费4403元给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原告广西银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主文第一、二、三项内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对被告田洪涛购买的位于北海市银海区上海路688号彰泰红树湾小区9幢1705号房屋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得损害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的利益。案件受理费2112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312元,由被告田洪涛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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