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本院受理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李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3民初347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判决要点一、被告李源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370.12元、公共耗能费537.01元、电梯维护费1470元以及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梯维护费2520元、公共耗能费920.59元;二、被告李源向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0817.7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6年4月3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98元、公告费250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受理费9元、公告费25元;由被告李源负担受理费89元、公告费2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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