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祖祥:本院受理贺州市陈元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韦祖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5)桂1102民初5828号],因你去向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改期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本案定于2026年2月27日上午8时1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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