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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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昶旭

王昶旭:本院受理原告寇玉与被告王昶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黑0302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王昶旭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寇玉借款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王昶旭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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