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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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唐佳义

唐佳义:本院受理原告广西果朝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唐佳义偿还原告广西果朝食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元及借款利息883.34元(利息计算:①2024年4月26日至2024年8月15日,共112天,以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为368.22元;②2024年8月16日至2024年9月30日,共46天,以1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为136.11元,并减去2024年9月30日已偿还的利息100元,故该段利息为36.11元;③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15日,共15天,以1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为39.45元;④2024年10月16日至2025年4月24日,共191天,以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利息为439.56元,上述合计883.34元);二、被告唐佳义支付原告广西果朝食品有限公司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尚欠借款本金14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0%,自2025年4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西果朝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南乡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横州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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