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平:本院受理原告贾胜张诉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南宁市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邓林林、杨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05民初1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贾胜张支付劳务费194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应付劳务费为基数,从2023年1月20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被告杨平付清劳务费时止);二、被告南宁市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平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南宁市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平追偿;三、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先行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先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南宁市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贾胜张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6元(原告贾胜张已预交),由被告杨平、南宁市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贾胜张为本案支出的公告费用,可凭有效票据要求被告杨平、南宁市华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友华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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