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梅、李晓春: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红梅、李晓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502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红梅、李晓春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011.38元、电梯费420元、垃圾处理费96.8元、水费122.1元、电费873.28元,合计2523.56元给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二、驳回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原告广西人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元,由被告李晓春、张红梅负担39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则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再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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