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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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黄建焜

黄建焜:本院受理原告广西灵山县雄英汇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决:一、要求被告支桂NN4994租金18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联系,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721民初169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0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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