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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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相超

王相超:本院受理原告寇宇涵与被告王相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鲁1302民初24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寇宇涵货款42800元及利息(利息以42800元为基数,自2025年5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二、被告王相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寇宇涵保全费52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00元、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寇宇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7元,由被告王相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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