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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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廖健钧、郑美珍

廖健钧、郑美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华世与被执行人广西现代广信运输有限公司、广西卓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商华世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721执异80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杨志云、郑美珍为(2024)桂0721执239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广西广西卓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桂0721民初172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应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驳回异议人商华世的其他请求。本案的保全费1517元,由杨志云、郑美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限你们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灵山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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