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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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高鹤鸣、汤世贤、刘传金、钟声、李壮、王晓静、威海机床厂工会委员会、黄成经、黄松波、姜锡庆、李仁利、李为璋、车兆平、吴强、

高鹤鸣、汤世贤、刘传金、钟声、李壮、王晓静、威海机床厂工会委员会、黄成经、黄松波、姜锡庆、李仁利、李为璋、车兆平、吴强、黄松涛、夏俊本、邹吉仁、吕树云、何涛、威海新威量量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本院在执行(2005)威执一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鹤鸣、汤世贤、刘传金、钟声、李壮、王晓静、威海机床厂工会委员会、黄成经、黄松波、姜锡庆、李仁利、李为璋、车兆平、吴强、黄松涛、夏俊本、邹吉仁、吕树云、何涛、威海新威量量具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一案中,现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经本院多方查找并穷尽送达措施,均无法与你方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听证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二个周(期满日所在周为第一周)周三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进行听证调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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