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芳、许忠壮:本院办理申请人韦世权与被申请人许清素、熊德洋、许忠壮、熊芳、熊德源、吴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熊芳、许忠壮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熊芳、许忠壮公告送达(2026)桂1031执异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变更韦世权为(2019)桂1031执19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韦绍福在本案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韦世权继受;二、恢复(2019)桂1031执193号案件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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