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崇慢:本院受理原告韦子轩与被告黄崇慢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桂0108民初100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原告韦子轩与被告黄崇慢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500元,由原告韦子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方式: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