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显琴:本院受理原告张元与被告刘福金、向显琴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3民初5153号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2026年11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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