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寿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人人乐超市有限公司、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和举证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韩店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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