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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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荣儒

李荣儒(450000196203054510):异议人张枢德不服东兴市人民法院对(2024)桂0681执恢232号案件的执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请求:一、依法确认本案债务已因全部清偿而消灭,裁定终结对异议人张枢德的执行程序;二、对已扣划、已支付但超出应付本息部分39713.34元予以执行回转,并解除对异议人张枢德名下全部财产的控制措施、限高、失信等强制措施;三、纠正执行过程中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错误;四、本案执行本金数额应为243000元,不是250000元。本院将采取书面方式审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异议申请书、证据、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执行异议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五个严禁”的规定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日内。特此公告。

东兴市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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