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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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崔立荣

崔立荣:本院受理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立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602民初4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崔立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6223元、专项维修资金518.7元、公摊水电费526.5元、违约金622.3元,共计7890.5元;驳回原告防城港市桂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50元,两项合计300元,由被告崔立荣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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