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鸣翔:本院受理关于原告王艳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桂0202民初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鸣翔偿还原告王艳霞借款本金70000元及支付利息2682.38元(暂计至2024年12月10日,之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另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艳霞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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