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艳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广西舒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莫先奎,杨秋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桂0225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艳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舒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181.07元;二、被告吴艳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舒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生活垃圾费75元;三、被告吴艳双向原告广西舒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尚欠物业费2181.07元为基数,从2026年6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计算至付清物业服务费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广西舒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艳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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