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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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西珈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庄科技有限公司、韦定长、覃翠丽、黄群生、覃焮、中应科技(广西)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珈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庄科技有限公司、韦定长、覃翠丽、黄群生、覃焮、中应科技(广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元炳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广西珈隆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庄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广西莲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追加韦定长、覃翠丽、黄群生、覃焮、丁一、中应科技(广西)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珈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广西珈隆新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为(2024)桂0205民初296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205执异16号的通知书、开庭传票、异议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5年5月22日下午15时30分在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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