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波: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广西鸿康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小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225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鸿康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物业服务费为8152.2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应缴纳物业服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自每半年缴费周期期满次日起计算至实际交清之日止,截至2025年8月31日为844.96元(详见附表)]。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8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鸿康逸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4元,被告王小波负担466.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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