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巨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优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沈之珩与南宁市巨星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优外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26)桂0105民初6011号。因本院依法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附案件证据)、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被告方调解方案填写表及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不提出答辩和举证的,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并定于举证答辩期限届满后的2026年08月04日09:00(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法庭(新址)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裁判。
联系方式:18601919375 010-51336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