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成宗:原告玉林市旺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韦成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90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韦成宗向原告玉林市旺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6478.1元;二、被告韦成宗向原告玉林市旺鲜食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方式:以56478.1元为基数,自2026年1月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5%计算);三、驳回原告玉林市旺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玉林市旺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311元,被告韦成宗负担125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韦成宗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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