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鑫:本院受理原告马东成与被告田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就本案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田鑫向原告支付货款34000元;2、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义堂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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