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海娟:本院受理原告北海市海城区廖能友海产品批发部(个体工商户)与被告覃海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502民初66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6年09月10日下午15: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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