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起(上)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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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李小明

李小明:本院受理原告杨青青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4)桂0204民初415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监督卡、审委会名单、鉴定告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香菇货款6025元。2、诉讼费及由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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