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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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庞小凤、覃博

庞小凤、覃博:本院受理(2025)桂0103民初12468号原告姚尧诉被告庞小凤、覃博、第三人广西江山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为:“一、被告庞小凤、覃博向原告姚尧支付租金45320元;二、被告庞小凤、覃博向原告姚尧支付物业费、水电费、电梯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合计1678.9元;三、被告庞小凤向原告姚尧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453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6年5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四、被告庞小凤向原告姚尧支付违约金2200元,并以已付押金2200元用以冲抵;五、被告庞小凤向原告姚尧赔付律师费2350元;六、被告庞小凤向原告姚尧支付保全保险费500元;七、驳回原告姚尧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7元,保全申请费563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庞小凤、覃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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