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恒铭、张传起、王芳:本院受理的(2024)黑0302行审107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恒铭罚款一案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张恒铭及其法定监护人张传起、王芳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行政裁定书,本案裁定主要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市公安局鸡冠公安分局对被执行人张恒铭作出的鸡冠公(东)行罚决字[2024]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张恒铭应缴纳的罚款500元,加处罚款500元,共计1000元。”限法定监护人张传起、王芳陪同张恒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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