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执行文书(通知书、裁定书、评估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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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林俊明、广西惠事缘贸易有限公司、林慧清

林俊明、广西惠事缘贸易有限公司、林慧清: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亿丰青农资有限公司镇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康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康佳龙现代农业公司不能履行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南宁亿丰青农资有限公司镇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林俊明、林慧清、广西惠事缘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5)桂0110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惠事缘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广西康佳龙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惠事缘贸易有限公司对广西康佳龙现代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追加林俊明、林慧清为本案被执行人,林俊明在未依法出资的18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林慧清在未依法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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