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破产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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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其他

2023年2月15日,本院根据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23年2月27日指定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26年4月30日,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于2023年11月7日将《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经参会的债权人分组投票表决,税款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债会后,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组和优先债权组进行多次协商,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但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仍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鉴于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在再次表决中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且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故管理人依法请求法院裁定终止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本院查明:2023年5月25日,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管理人发布招募投资人公告,依法确定重整投资人,并制定《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23年11月7日,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经参会的债权人分组投票表决,税款债权组和职工债权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和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二债会后,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与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组和优先债权组进行多次协商,普通债权组再次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优先债权组有2名债权人,分别是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债权金额3203538.42元)和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债权金额38625208.61元),经再次表决,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但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仍不同意重整计划草案,优先债权组再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本案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重整计划草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条件,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其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止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程序;二、宣告山东金锣新福昌铝业有限公司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6-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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