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国华、郭祖仁: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四川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防城港佳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郭祖仁、许国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异议人(案外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提出异议,本案已审查终结。因你去向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桂0603执异10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案外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分行的异议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针对第一、第二项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针对第三项异议请求中的“确认抵押权”的请求,当事人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确认其抵押权;针对“评估报告过期、应重新评估”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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