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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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军杰、邓小珍、王日柏

王军杰、邓小珍、王日柏:原告钟卓均诉被告王军杰、邓小珍、王日柏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6)桂72民初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军杰向原告钟卓均偿还借款本金34.8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3月1日起计至2025年4月9日止;以34.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4月10日起计至2025年6月1日止;以34.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自2025年6月2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王军杰已偿还的利息24390元从中扣减);二、确认原告钟卓均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登记在被告王军杰名下的“冠洋6898”船(船舶识别号:CN20189663693)享有抵押权,并就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被告王军杰向原告钟卓均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以及财产保全保险费800元;四、被告邓小珍、王日柏在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债务范围内对被告王军杰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邓小珍、王日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王军杰进行追偿;五、驳回原告钟卓均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贵港法庭(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468-1号)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北海海事法院

刊登日期: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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