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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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周丽梅

周丽梅:本院受理(2024)桂1424民初736号原告苏海山与被告周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判决如下:一、周丽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海山借款本金38219.62元并支付利息44229.1元;二、驳回苏海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38元,由苏海山负担77元,周丽梅负担1861元。公告费400元,由周丽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交通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大新县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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