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法院公告

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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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刘敏

刘敏:本院受理的原告肖单华与被告刘东海、刘敏、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桂0108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东海、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单华偿还借款10万元;二、被告刘东海、刘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单华支付利息(计算方式:1.截止2023年1月11日尚欠利息37668.49元;2.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3年1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肖单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6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10元,由被告刘东海、刘敏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敏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上述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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